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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进出口资质查询在线咨询,景成企业管理

发布:2020-07-15 19:40,更新:2010-01-01 00:00

资格条件编辑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⒈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⒉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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